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3.29為堅決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針對當前礦山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一體壓實各級礦山安全生產責任
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制人,下同)必須依法到現場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嚴格執行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冒險組織作業等造成事故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理處罰,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法律責任。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必須加強干部隊伍自身建設,強化制度約束和源頭治理,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監督機制,切實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對應當發現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類的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失察、只檢查不執法、問題隱患描述避重就輕的,啟動責任倒查機制,按照“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各地安全生產委員會必須加強統籌協調,牽頭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和工作協作機制,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嚴格履行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嚴防漏管失控;對履行職責不力、推諉扯皮等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各地要嚴格落實礦山安全屬地責任,加強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細化落實市級、縣級地方政府領導包保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開展區域性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嚴厲打擊無證開采、隱蔽工作面作業、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等行為。
二、切實提高風險隱患排查整改質量
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常態化機制,常態化開展“三違”行為自查自糾,嚴格動火作業、爆破施工、煤倉清理、運輸提升、密閉啟封等關鍵環節風險管控,加強地面吊籃等設備、“三堂一舍”等設施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對同類重大事故隱患反復出現、屢改屢犯、弄虛作假的,依法從重處罰,并從嚴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有上級公司的,嚴肅倒查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借鑒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做法,采取“四不兩直”、明查暗訪、突擊夜查、殺“回馬槍”等檢查方式,綜合運用通報曝光、追責問責、行刑銜接、聯合懲戒等處理手段,去在關鍵時、打到要害處;要統籌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礦和非煤,配齊配強專業執法人員,發揮行業專家、退休技安人員作用,奔著具體問題去,直插現場深入開展排查整治,嚴禁搞形式走過場;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銷號制度,實行臺賬化管理,動態清零;要堅持執法和服務相結合,針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難點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落實專人指導,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三、重拳出擊“打非治違”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厲打擊礦山各類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對頂風作案、屢禁不止的企業,依法依規從嚴懲處并公開曝光。要建立便捷、有效的舉報途徑,鼓勵社會公眾和從業人員舉報違法違規行為,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實行重獎。要通過礦井人員定位及分布、風量分配、用電量監測、產量來源、運輸量來源、瓦斯涌出量來源、涌水量來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點等逐因素分析比對,深挖細究隱蔽工作面作業、整合技改期間偷采、安全監控系統造假、違規分包轉包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責令停產整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發現礦山企業有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移送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嚴肅處理,并通知供電部門停止或者限制供電、公安機關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對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依法依規提請地方政府關閉。
四、強化重大災害治理
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驗證,查清隱蔽致災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對災害礦井該鑒定不鑒定、該戴帽不戴帽、不按災害等級設防或者鑒定弄虛作假的,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對發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險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礦,必須停止作業、嚴肅追究責任,并由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瓦斯防治的機構、人員、裝備、制度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評估,經評估不具備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復生產。對探放水造假、禁采區采掘作業、極端天氣不撤人的,必須按重大事故隱患嚴格處罰。對露天礦山邊坡角、臺階高度、平盤寬度等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或者邊坡監測系統達不到相關規定要求的,責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產整頓。
五、大力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礦山企業必須嚴格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大力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素養,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五職”礦長必須有主體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且有10年以上礦山一線從業經歷,“五科”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為主體專業畢業且有5年以上礦山一線從業經歷);“五職”礦長和主要負責人每年必須接受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會同監管部門組織的專門安全教育培訓,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
從業人員必須熟知各類災害避災路線、地面建筑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不熟悉避災逃生路線,或者不能熟練使用自救器等緊急自救裝備的,不得安排上崗作業。嚴厲整治封閉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為,確保生命通道暢通。
嚴格礦山安全培訓機構執業能力監督檢查,堅決整治假培訓、假考試、假證書等亂象。加強礦山安全培訓管理,細化完善各類礦山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頻次、內容、范圍、時間、考核等規定要求,嚴格執行教考分離。對礦山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不滿足規定要求,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產整頓,并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六、嚴格項目審批和安全生產許可
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必須嚴格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嚴把復工復產關,實行審查審批終身負責制。新建和改擴建后煤礦產能不得低于30萬噸/年,停止新建產能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積極推動各地進一步提高鐵、銅、金、石灰石等重點礦種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凡是安全準入、復工復產驗收工作違反程序、降低標準、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必須推倒重來,并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七、強化礦山安全國家監察督政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堅持嚴的基調,堅持多約談、多通報、多發督促函、多暗訪、多曝光,將責任、壓力層層傳遞到基層末梢。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當好地方黨委和政府礦山安全“吹哨人”,對礦山安全重大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當地主要負責同志通報移辦,對轄區礦山安全生產突出問題和對策建議,及時向省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專報,切實讓地方主要負責同志掌握礦山安全真實狀況。要對地方和煤礦保供指標開展安全評估,對放任違規超能力超強度生產的,要及時介入“督政”。對礦山安全問題久拖不決或者對整改函、建議函不落實不反饋的地方政府,嚴肅約談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并通報上一級黨委和政府。
八、嚴格事故調查和警示教育
礦山企業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事故信息報送,對事故信息報送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建好用好入井人員唯一性識別、活動軌跡動態監測等技防系統,加大瞞報謊報事故舉報獎勵、聯合懲戒、提級調查力度,構建“不敢瞞”“瞞不住”的長效機制。發生重大事故的,由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并全程跟蹤督導事故調查。發生死亡事故的礦山,必須停產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災害嚴重礦井、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礦井,必須進行智能化改造。因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導致事故發生的,對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責任單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必須把宣傳教育融入日常,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必須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開展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作業人員的警示教育,切實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體曝光力度,警醒各地、各部門、各礦山企業深刻汲取教訓,切實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有隱患、全國受警示”,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