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打擊和防范礦山瞞報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3.29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煤礦安全生產條例》,鞏固和深化礦山瞞報事故“大起底”成果,嚴厲打擊礦山瞞報事故行為,維護礦山良好安全生產秩序,制定如下措施。
一、強化現場監控。礦山企業應當規范安裝、使用入井作業人員唯一性檢測裝置,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攜帶標識卡。井口、主要作業地點必須安裝視頻監控,實現“無視頻監控不作業”。各類安全監測監控數據應當按要求聯網接入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平臺。
二、加強現場監督。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充分發揮信息化手段的支撐作用,完善入井人員活動軌跡動態監測等技防系統,注重從超限報警、數據異常、斷網斷線等預警信息中發現涉嫌瞞報事故線索,特別是對井下同時出現多名帶班領導聚集、大量人員異常移動或聚集、夜晚大量非作業人員下井,以及視頻監控發現井口等存在抬擔架、背人、攙扶等異常情況的,要重點分析研判,及時進行核查處置。
三、暢通舉報渠道。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向社會公布礦山安全生產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公眾和礦工及其家屬通過網絡、微信小程序、電話和信件等多種方式進行舉報。所有生產、建設礦山企業必須在礦山辦公場所、井口(坑口)等醒目位置設置舉報獎勵公告牌,公布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舉報電話和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微信小程序碼。
四、壓實屬地責任。接到瞞報事故舉報后,要按程序提請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案情需要,組織公安、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監管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組成核查組依法依規進行核查,并按規定及時報告和對外公布核查情況。
五、嚴懲瞞報行為。對核查屬實的礦山瞞報事故視情況提級調查,查明瞞報事故真相,從嚴處理礦山企業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嚴肅查處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瞞報事故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并及時公布瞞報事故調查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六、用好獎勵制度。加大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宣傳力度,充分調動礦工及其家屬和社會各界舉報礦山瞞報事故的積極性。對核查屬實的舉報,按規定及時兌現獎勵,最高可獎勵30萬元。
七、開展警示曝光。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制作典型或較大以上瞞報事故警示教育片,發送礦山企業學習鏡鑒;定期對礦山企業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等開展警示教育,深刻汲取瞞報事故教訓;對典型或較大以上瞞報事故案例,在報紙、電視、網站等媒體公開曝光。
八、實施聯合懲戒。對瞞報事故的礦山企業和有關人員,依照《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向社會公布。所有發生瞞報事故的礦山,一律列為C類及以下礦山管理。
九、建立長效機制。推動各地建立公安、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監管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協同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發現和報告瞞報事故行為,形成工作合力,切斷礦山瞞報事故鏈條,構建“不敢瞞”“瞞不住”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