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發布日期:2023.05.19為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保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30號,以下簡稱《處罰辦法》)。
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內容。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依法行政的新部署新要求,嚴格遵循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部對原《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進行修訂,為進一步落實好生態環境基本制度、執行好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提供了基礎保障。
修訂后的《處罰辦法》共八章92條,包括總則、實施主體與管轄、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執行、結案和歸檔、監督、附則等內容。其中第三章“普通程序”又依據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流程,按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告知和聽證、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信息公開的順序進行分節規定。
《處罰辦法》修訂以新行政處罰法的精神實質和核心要義為基礎,嚴格遵守行政處罰領域的通用規范;同時緊密聯系生態環境執法實際,突出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特點,增強生態環境執法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嚴格約束行政執法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全面推動《處罰辦法》貫徹落實,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能力,提高規范化執法水平。同時,強化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堅持嚴格執法與服務引導并重,營造推動自覺守法的良好氛圍。(摘自中國礦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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