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放寬礦業權轉讓等方面限制
發布日期:2023.05.16日前從自然資源部獲悉,為進一步優化礦產資源領域營商環境,服務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增強能源資源保障能力,該部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在原有礦業權登記管理政策基礎上,放寬在礦業權轉讓等方面的限制,精簡審批登記環節和申請要件的條件。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為進一步搞活礦業權二級市場,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通知》取消了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取得的探礦權轉讓年限限制。將協議出讓取得的礦業權轉讓限制年限由10年調整為5年。同時,對勘查開采主體有特殊資質要求的礦種,在符合要求的申請人之間,轉讓變更不受5年限制。
《通知》對探礦權轉采礦權管理也進行了完善:一是規定探礦權轉采礦權無須注銷原探礦權。《通知》將原來采礦權新立登記時注銷相關探礦權的要求,修改為可變更縮減探礦權面積,允許轉采礦權后剩余部分繼續勘查。二是簡化探礦權轉采礦權程序。將原來先劃定礦區范圍,后申請采礦權新立登記兩次審批合并,簡化為直接申請新立登記一次審批,明確采礦權申請人依據擬申請的礦區范圍編報相關資料,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時對礦區范圍一并審查確定。(摘自中國礦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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