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指導意見出臺
發布日期:2023.10.07自然資源部、財政部近日就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提出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指導意見提出,非油氣礦產(不含稀土、放射性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主要依據礦業權面積,綜合考慮成礦條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確定。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指導意見規定的非油氣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基礎上,對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參考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0%。具體執行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標準制定后,原則上不再調整。各地在制定標準時應充分考慮促進探礦權出讓市場活躍,降低探礦權取得門檻,不與資源儲量掛鉤。稀土、放射性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按指導意見規定的非油氣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執行。
指導意見規定,起始價=起始價標準×成礦地質條件調整系數×勘查工作程度調整系數×礦業權面積。
此外,油氣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按指導意見規定的油氣礦產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執行。(摘自中國礦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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