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受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3.03.09第一條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舉報受理工作,規范受理程序,提高受理效率,保證受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對舉報人舉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舉報事項)的受理。
第三條 舉報受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分級受理、屬地管理、行業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當明確承辦安全生產舉報受理工作的機構,確保受理人員的穩定性、專業性,建立健全舉報受理工作機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舉報事項依法受理。
第五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舉報受理工作信息化建設,鼓勵建立健全舉報受理信息外部接收和內部運轉系統平臺,綜合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數據整合、信息共享、資源共用,提高信息化的統計分析、形勢研判和輔助決策能力。
第六條 舉報原則上實行逐級舉報。縣(市、區)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無法受理的,舉報人可以繼續向設區的市有關部門舉報;設區的市有關部門無法受理的,舉報人可以繼續向省有關部門或者負責該舉報事項調查處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舉報。
對于謊報瞞報生產安全死亡事故舉報,舉報人可以直接向設區的市以上應急部門舉報,也可以根據事故發生行業、領域不同,向設區的市以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七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實名或者匿名方式進行舉報。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提供真實姓名和有效聯系方式,以備查詢和反饋舉報處理意見;對舉報人匿名舉報,不愿意提供真實姓名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尊重其意愿。
第八條 各級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舉報事項依法受理后,可以直接組織核查,也可以交辦下級部門組織核查。
有關部門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其他行業、領域的舉報事項,接到舉報后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部門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處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設置并公開本部門的網絡、電話、信函、現場等形式的各類舉報受理渠道。
有關部門可以以公文的方式專門向社會公告本部門的舉報受理渠道。對公告之外的其他渠道,不作為舉報受理渠道。
第十條 對采用網絡形式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根據有關部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網絡受理渠道要求填寫舉報事項。反映舉報事項的文字應當盡可能詳細描述有關情況,具備條件的可以同時上傳有關照片、視頻、音頻等證據材料。
受理人員經網絡受理渠道接到舉報事項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人答復舉報事項是否予以受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不予受理,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部門舉報。網絡渠道上應當設置舉報是否予以受理的答復欄目,并反饋給舉報人。受理結果應當在網絡上留痕,并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一條 對采用電話形式舉報的,受理人員應當認真、耐心接聽舉報電話,準確、完整記錄舉報人信息和舉報事項。對于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應當注重詢問事故隱患部位、違法事實、違法時限以及舉報人能夠提供的證據材料或者有效線索等信息;對于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舉報,應當注重詢問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位置、簡要經過、傷亡人員信息、現場見證人、救治醫院、殯儀火化地點、事故善后工作人員或者謊報瞞報經辦人員等信息。
受理人員了解清楚舉報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答復是否予以受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不予受理,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部門舉報。受理人員應當全程做好通話錄音記錄,并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二條 對采用信函形式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舉報信函收發運轉至受理人員。受理人員接到舉報后,應當對舉報信函予以登記,記錄舉報事項、接收日期,并由受理人員簽字確認。受理人員啟封信函時,應當保持郵票、郵戳、郵編、地址和信封內舉報材料的完整。
受理人員應當自接到舉報信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人答復舉報事項是否予以受理,無法聯系的除外;答復采用電話形式,受理人員應當做好錄音記錄,保存答復證據。
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信函舉報事項,不予受理。其中,通過電話能夠聯系上舉報人的,電話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部門舉報;通過電話聯系不上舉報人的,可以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處理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對采用現場形式舉報的,舉報人親自到有關部門辦公場所現場陳述舉報事實或者提供舉報材料時,有關部門應當指派受理人員專門接待。受理人員了解清楚舉報事項后,應當當場答復是否予以受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事項,不予受理,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部門舉報。
受理人員應當現場制作談話記錄,記錄舉報人信息、舉報事項、受理意見等內容。談話記錄制作完畢并經舉報人確認后,舉報人和受理人員都應當在談話記錄上簽名。對舉報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應當制作舉報證據清單,并由舉報人簽名,必要時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信訪訴求,按信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舉報人在舉報受理過程中應當享有以下權利:
(一)發現受理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二)對受理結果未及時答復,有權要求給予答復;
(三)對舉報事項未予受理的,有權提出陳述申辯;
(四)遭受打擊報復的,有權請求救助保護。
第十五條 舉報人在舉報受理過程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提供所掌握的舉報事項的全部情況和證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二)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利益,不得借舉報之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擾亂有關部門正常工作秩序;
(三)對依法依規的正確性受理結果應當予以尊重,不得無根據提出不合理要求;
(四)與受理人員溝通交流時,不得進行人身攻擊或者人格侮辱。
第十六條 舉報事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
(二)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無明確的被舉報單位或者具體的舉報事項的;
(四)已經受理或者已經辦結,重復舉報的;
(五)已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等渠道受理或者辦結的;
(六)舉報人純粹以牟利為目的,大范圍、無差別地針對個別行業領域當前普遍存在的、難以及時解決的共性問題進行舉報的。
第十七條 舉報的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按照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之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不予受理:
(一)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位置、簡要經過、傷亡人員信息等基本信息要素嚴重不全的;
(二)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事故正在調查處理中、已批復結案或者已定性為非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已滿五年,時間過長難以取證,且未構成較大及以上事故的;
(四)被舉報單位因生產經營實際情況且并非因事故原因,破產、解散或者注銷的;
(五)因事故導致的善后理賠爭議,須通過工傷保險、民事訴訟、勞動仲裁等渠道解決的。
第十八條 受理人員在舉報受理過程中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無關人員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將舉報人信息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
(三)私自摘抄、復制、掃描、拍攝、扣押或者銷毀舉報材料,私自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鑒定;
(四)在后續的交辦、核查、獎勵等環節,對與履行崗位職責無關的工作人員交流舉報事項,擅自擴大知悉范圍。
第十九條 上級部門舉報受理后交辦下級部門組織核查的,下級部門應當按要求辦理,對核查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并向上級部門提交核查報告。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提交的核查報告應當進行審查,對事實清楚、處理適當的,予以辦結;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準或者處理不當的,提出意見并退回下級部門重新核查。核查辦結后,下級部門應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其他行業、領域的舉報事項移送有權處理部門處理時,應當附送移送函、舉報信函等舉報線索和相關證據材料。
有權處理部門對有關部門移送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受理。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退回移送的有關部門或者移送其他有權處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對舉報人在舉報過程中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擾亂政府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信息統計報表制度。統計報表實行逐級報送,下級部門應當定期向上級部門報送本區域舉報受理信息統計數據和受理類型、地域、行業等分布情況。
上級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部門報送的信息進行分析,研判舉報工作形勢,提出安全監管和事故防范工作建議;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舉報受理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各級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信息檔案管理制度。按照“一受理、一檔案”原則,以舉報事項受理為起點,逐步完善該舉報事項的受理、交辦、核查、獎勵、結案等信息臺賬和證據材料,妥善保管并及時整理歸檔。